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行终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书源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书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36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书源,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崔书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4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根据本市公房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现状,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所属的金融街管理所,接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崔书源向西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径行要求西城区政府在现址附近重新安置同等条件面积的直管公房,上述请求事项并非前述公房行政管理事项,西城区政府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故崔书源提起的本次履责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崔书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崔书源如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进行救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振东审 判 员  贾宇军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静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