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龙永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289号被执行人:龙永华,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禾仓村姓龙队34号,身份证号码:440122197802201216。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龙永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66.13元上缴国库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龙永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故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66.13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3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