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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230号原告:郑某,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新联村马堰***号,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杨某,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