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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204号原告:张文秀,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虎,本公司职工。原告张文秀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文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16时许,周兴超驾驶的鲁Q×××××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右后侧与顺行的张文秀驾驶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张文秀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文秀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