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99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经出庭通知传唤、被告王丰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9980.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98.03元(本金×10%),以上两项合计为43978.3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519.74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2月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6531636612411,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6年12月20日,在卖方会员淮南市沃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消费34696元;②2016年12月20日,在卖方会员淮南市沃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消费5304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19.65元,尚欠39980.35元拒不归还原告。被告王丰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证据一、2015年10月16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证明观点:1.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由被告注册垫付宝会员,由原告为被告在垫付宝会员商户处消费提供垫付款项的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消费款项;2.合约约定由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约在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署。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2015年10月16日签订的不可过户承诺函,证明被告用其个人出资购买的皖D×××××号车辆对原告垫付的款项提供担保,该车辆挂靠的公司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三、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账户的详细信息及消费记录,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项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垫付宝网站注册及《垫付宝交易协议》内容页截图,证明被告在注册垫付宝会员账户时已经对垫付宝账户的交易内容及流程予以阅读,并注册成功。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五、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及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两页,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及交易明细。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六、原告向被告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明细,证明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交易的过程及被告应还款项数额,原告均有短信告知被告。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七、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合约签署地位于淮南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王丰(乙方)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关于还款及违约责任,合约第四条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期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合约对信用额度及交易等事项也做了相关约定。被告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皖D×××××号的车辆为原告出具了《不可过户承诺函》(LS11)。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6年12月20日,在卖方会员淮南市沃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消费34696元;②2016年12月20日,在卖方会员淮南市沃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消费5304元。原告替被告垫付了以上交易的消费款项,截止到还款日2017年1月20日,被告归还了原告19.65元,尚欠39980.35元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王丰作为借款使用人,对原告为其垫付的消费款项39980.35元,被告应当依照承诺书约定,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本金39980.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月违约金3998.03元及截止到2017年2月3日的延迟履行违约金519.74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以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范畴。因此,本院对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垫富宝公司借款本金39980.35元及违约金(以39980.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秀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