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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隋永军,鲁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隋永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鲁美玲,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永军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有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永军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账户07×××17的公积金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东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