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万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40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万岁,男,1953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7年10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万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万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白万岁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韩寨乡韩寨集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宝乐商店门前时,与张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白万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11mg/100ml。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万岁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万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白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2504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公交认字【2017】第3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交)刑罚决字【2017】10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执行回执,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白万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万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万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万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万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万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一)、(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万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茫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