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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宗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325号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宾临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瑞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乐,公司员工。被告:金宗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计2207元由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倩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