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忠心与姜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心,姜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心,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姜佩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杨忠心与被执行人姜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15万元,违约金47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88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姜佩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人下落不明,其农村住所亦为其父母所建。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姜佩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