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德芳、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芳,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137号申请人:李德芳,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陈小朋,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住所地:桐梓县。被申请人: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李德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已支付利息9000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偿还,现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李德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4月1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玉梅书记员代 小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