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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黄英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黄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英洁,女,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联系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英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英洁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英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黄英洁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采取了查封登记措施,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英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黄英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英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振代理审判员 安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