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叶志军与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苏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军,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苏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657号原告:叶志军,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市苏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郭小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叶志军与被告泉州市泉港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市苏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志军负担。审 判 长 郑平珍人民陪审员 庄萍英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速 录 员 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