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白永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白永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76号之一原告:商丘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南侧华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80750461C。法定代表人:刘震,经理。被告:白永超,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永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