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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232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无锡恒源万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无锡恒源万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232号原告: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61032373E,住所地无锡市南站南丰工业配套园A区51号。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颍婷、彭鹏飞,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恒源万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00XG0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花园路4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诉被告无锡恒源万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