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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昭龙与万川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川芳,张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万川芳,女,汉族,1964年7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张昭龙,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张昭龙与万川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昭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