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4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蕾与唐喜洋、许勇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蕾,唐喜洋,许勇杰,蔡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8464号之三 原告:徐蕾,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唐喜洋,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许勇杰,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蔡鹰,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蕾与被告唐喜洋、被告许勇杰、被告蔡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310元,由原告徐蕾负担。 审 判 长 邓 云 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