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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平市强瑞煤机厂、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强瑞煤机厂,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强瑞煤机厂法定代表人:任新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1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帐户存款67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执行费用91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