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文与被申请人吴秀云、胡峰诉前财保保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文,吴秀云,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131号申请人张小文被申请人吴秀云被申请人胡峰申请人张小文与被申请人吴秀云、胡峰诉前财保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人张小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小文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案诉前保全费用1520元,因为实施保全措施,故予以全额退还。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静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