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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有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6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有素,男,回族,1996年8月5日出生。辩护人赵蕊,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有素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杨有素进入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村出租屋内,窃取被害人魏某现金人民币800元及美元1元及伊朗币6枚等物品。现涉案钱款人民币771.6元、美元1元及伊朗币6枚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杨有素于2017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有素具有如实供述及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素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有素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有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有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有素向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二十八元四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覃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