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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郑挺锋、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郑挺锋,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657号原告:陈建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律师。被告:郑挺锋,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83D。法定代表人:周云明,总经理。被告:三明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73330416。法定代表人:薛爱国,总经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郑挺锋、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陈建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陈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余小英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