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朱承红与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红,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785号原告:朱承红,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D区4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90990Y。法定代表人:夏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承红诉被告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承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4626元,由原告朱承红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