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红艳与王丕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艳,王丕容,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红艳,女,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丕容,女,生于1974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胡红艳与王丕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丕容、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川092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丕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丕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城西储蓄所6230943630000074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启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