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丙俊与陈勇、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丙俊,陈勇,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马丙俊,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陈勇,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041149-3,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204国道丁字巷大桥。法定代表人:辛海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丙俊与被执行人陈勇、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丙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查询到陈勇账户有银行存款26000元,已将该款项冻结,于2017年6月12日去江苏银行扣划,但是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所冻结,目前扣划不出这笔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马丙俊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在所在地和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小金额银行存款,本案标的较大,不具有扣划存款价值,但本院依职权进行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执行终结,但本院仍依职权定期查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旻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