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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谌建霞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建霞,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民初2294号原告:谌建霞,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家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佑成,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谌建霞与被告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建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谌建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冯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被告出借2.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贵院。被告冯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谌建霞与被告冯磊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30日,谌建霞向冯磊出借人民币2.5万元,谌建霞将现金2.5万元交付给冯磊后,冯磊于当日向谌建霞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谌建霞现金25000.00(贰万伍仟圆整),此据为凭!借款人:冯磊,2010.3.30。”由于催收未果,谌建霞于2017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冯磊下欠原告谌建霞借款本金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谌建霞可以随时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冯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谌建霞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冯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税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