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3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32516号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女。被告: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文小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分成款2,235,415.09元;2.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36,487.28元(截至2017年7月4日);3.原、被告双方《手游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终止;4.被告继续承担实际付款日之前的违约金;5.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分成款2,235,415.09元;2.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36,487.28元(暂计至2017年7月4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分段计算);3.原、被告签订的《手游联合运营框架协议》自2017年2月26日解除;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签署《手游联合营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合作游戏及结算清单》,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两款手机网络游戏,分别为《乱轰三国志》及《魔兽再临》,被告利用其拥有的“happy游戏平台”为合作游戏提供推广、下载、销售等服务,双方开展联合运营合作。双方对于游戏运营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并按自然月由被告向原告进行结算。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作游戏,但被告自2017年1月起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作游戏运营后台统计,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收益分别为975,593.48元、916,085.48元、343,736.13元,共计2,235,415.09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次月1日支付,现被告逾期付款,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每日万分之一计的违约金。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第一、三项诉请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亦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系争《手游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被告未按约按时向原告支付分成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作。鉴于原告对合同解除及应向原告支付收益款2,235,415.09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相关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对其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无异议,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尚属合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手游联合运营框架协议》于2017年2月2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益款2,235,415.09元;三、被告上海云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悦游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75,593.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1,891,678.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以2,235,415.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975元,减半收取计12,4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