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198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村,某某县人。被告王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村,某某县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近年来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梓腾由原告抚养,次子王梓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9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9年7月19日生长子王梓腾,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22日生次子王梓达,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刚开始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琐事时有口角发生。2016年4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后,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姻基础虽然不牢固,但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彼此之间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间有争吵,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综上,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晓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