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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125号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李星,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鄂01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星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王平以被申请人李星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星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中路西,柏环二路北TCL百合庄园G1-G11及配套商品房第G7栋/单元8层4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