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婷婷、徐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婷婷,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号。负责人梁成林,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婷婷,女,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兴隆镇双槐村。被执行人徐杰,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系陈婷婷之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7)咸渭证执字第04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婷婷、徐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婷婷或徐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694.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