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建升、王士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升,王士成,吕学峰,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升,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成,男,1974年1月20日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斌,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蒿,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峰,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魏加生,经理。上诉人王建升因与被上诉人王士成、吕学峰、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建升上诉称,1、上诉人王建升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北陵阳村1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2、吴泮彬曾起诉过王建升、吕学峰、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管辖问题被驳回起诉。3、本案为虚假诉讼,所欠的工人工资根本不存在。王士成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吕学峰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行政村,故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曾经被驳回过起诉,与本案无关。该次审理属于管辖权程序的审理,并非实体审理,是真是假需实体审理后才能定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吕学峰辩称,被上诉人吕学峰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行政村,故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管辖权异议是故意拖延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峰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行政村,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成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西超审判员  武国旗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