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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勾红伟、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红伟,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勾红伟。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红伟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1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