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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金雄申请执行李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雄,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董金雄,男,1989年8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李万军,男,1969年8月4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董金雄申请执行李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云29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万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金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万军支付赔偿款42266.27元、案件受理费43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李万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万军于2017年3月27日将执行款20000元交到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剩余执行款22696.27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董金雄已将执行款42696.27元领取。被执行人李万军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终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伊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