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振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振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23号罪犯朱振江,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4)娄中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振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0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6日,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22日、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朱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朱振江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振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得表扬7个。2015年连带扣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振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又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