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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跃与王瑞民、赵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王瑞民,赵春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461号原告:张跃,男,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王瑞民,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春鸿,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跃与被告王瑞民、赵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跃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