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跃与王瑞民、赵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王瑞民,赵春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461号原告:张跃,男,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王瑞民,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春鸿,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跃与被告王瑞民、赵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跃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