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付华与丁林生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付华,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丁林生,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付华与丁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林生应给付付华借款15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丁林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丁林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外欠债务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