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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暂住上��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吉BYXX**小轿车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卫季村XXX号门口无名水泥路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被害人朱引芳,致朱引芳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候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司鉴中心(2016)病交鉴字第371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公开证据记录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奉贤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菊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