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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343号原告张红霞,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亭湖区。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负责人葛步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路90号。负责人扶明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嵩,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张红霞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霞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 判 员  郝月代理审判员  宋君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