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3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函东与北京世纪佳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函东,北京世纪佳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30691号原告李函东,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佳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6号楼26门202号。法定代理人王京,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函东与被告北京世纪佳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函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函东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