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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志新诉被告耿丽娜、李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志新,耿丽娜,李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640号原告:曲志新,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烧饼村*组**号。被告:耿丽娜,女,199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昌图县后窑镇牌楼村*组**号,现住址不祥。被告:李淑兰,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昌图县金家镇万宝山村*组**号,现住址不祥。原告曲志新诉被告耿丽娜、李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丽娜、李淑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二被告于2013年拖欠的饲料款545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耿丽娜、李淑兰未做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二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出具的欠据及2015年7月9日出具的还款收据各1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68510元及已偿还14000元等证据,证明二被告至起诉时止尚欠原告饲料款54510元的情况;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婆媳关系,二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饲料并欠饲料款68510元,并于2013年4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1份,当时约定两个月后偿还,二被告均在欠款人处签字;后来二被告已偿还欠款14000元;至起诉时止,二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5451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对该欠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对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现该欠款已逾期,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剩余欠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饲料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系近亲属关系,该欠款系二被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产生,应由二被告对全部欠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丽娜、李淑兰欠原告曲志新饲料款54510元,由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完毕。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凤审 判 员  杨 晔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