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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胜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漳州监狱服刑。2016年7月1日因本案被福州市公安局押解回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婉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胜在工商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26.90元,欠利息人民币8639.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2、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胜在民生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3140.06元,欠利息人民4046.39元,欠滞纳金人民币7677.1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3、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胜在光大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0×××66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后于2009年8月升级为白金卡(卡号:48×××71),自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1590.5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4、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陈胜在兴业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5×××11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566.32元,欠利息人民币4775.89元,欠滞纳金等费用人民币7205.9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5、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胜在招商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3×××82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5957.26元,欠利息3495.46元,欠费用5478.5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6、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胜在广发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8×××55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6600元,欠利息19457.75元,欠滞纳金等费用52853.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胜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被告人陈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被告人陈胜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0×××66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并于2009年8月升级为卡号48×××71的白金卡。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6年8月22日共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1590.5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所欠款项。2、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陈胜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卡号为45×××11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被告人陈胜自2015年5月4日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6年8月19日共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566.3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所欠款项。3、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被告人陈胜自2015年5月23日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6年3月1日共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26.9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所欠款项。4、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胜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申领一张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被告人陈胜自2015年5月25日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3140.0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所欠款项。5、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胜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3×××82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被告人陈胜自2015年6月10日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6年12月20日共计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5957.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所欠款项。6、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胜在广发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8×××55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66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胜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在漳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被告人陈胜主动找监狱管教干部反映其还涉及其他银行信用卡欠款未还。2016年2月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将被告人陈胜的坦白材料转交福州市公安局。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陈胜被从漳州监狱押解回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出具的报案材料、委托书、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交易记录、被告人陈胜对上述材料的辨认、证人曾某的证言、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17日,陈胜在工商银行晋安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04、额度为30000元的牡丹贷记卡。2015年4月24日,陈胜还款18000元后就再无还款。2015年5月23日,陈胜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6年3月1日共计透支本金29926.90元。工商银行晋安支行员工于2015年6月1日开始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以及上门方式向陈胜进行催收。2015年7月30日,高柏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陈胜进行催收。2015年8月27日之后,陈胜就不再接听该公司的催收电话。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委托书、持卡人账单查询、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16日,陈胜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3×××82的信用卡。2015年4月28日,陈胜最后一次还款1.7万元,之后再无还款。2015年6月10日起,陈胜开始拖欠账款,截至2016年12月20日共计透支本金15957.26元。后他们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向陈胜进行催收,陈胜开始还有接听电话,之后就不再接听。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以及被告人陈胜对上述材料的辨认,证实2009年8月27日,陈胜在该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2015年5月25日,陈胜开始透支逾期,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透支本金33140.06元。自2015年5月起,该行多向陈胜进行催收。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及附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以及被告人陈胜对上述材料的辨认,证实2016年8月23日,陈胜在该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66的信用卡,并于2009年8月升级为卡号48×××71的白金信用卡。该卡于2015年5月进入逾期状态。截至2016年8月22日,陈胜共计透支本金41590.53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该行多次向陈胜进行催收。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及附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以及被告人陈胜对上述材料的辨认,证实2009年7月27日,陈胜在该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5×××11的信用卡。该卡自2015年5月4日起未有还款记录,截至2016年8月19日共计透支本金21566.32元。期间该行多次以电话、信函及派员等方式向陈胜催讨透支款项,但陈胜仍不还款。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及附件、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以及被告人陈胜对上述材料的辨认,证实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胜在广发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8×××55的信用卡,后开通使用。自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胜开始透支逾期,至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陈胜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66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陈胜拒不归还。7、被告人陈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11日,他主动找监狱管教干部反映自己还涉及其他银行信用卡欠款未还。他除了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还有在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他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5年5月起他开始逾期未还款,上述银行在他逾期后都有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他进行催收,但是他无力偿还。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胜当庭供述其除了欠上述银行信用卡欠款外,其在广发银行也办理了信用卡,透支金额总额不超过5.5万元。银行在他逾期后也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他进行催收,但是他无力偿还。8、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9、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出具的转办单、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台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函,证实被告人陈胜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在漳州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无减刑记录。在服刑期间,被告人陈胜坦白其还欠平安、工商、光大等银行信用卡30余万元。2016年2月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将被告人陈胜的坦白材料转交福州市公安局。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陈胜被从漳州监狱押解回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人民币178781.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胜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胜被审判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陈胜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陈胜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1590.53元;退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566.32元;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926.90元;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3140.06元;退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7.26元;退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岚岚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http:?/??/?205.1.0.8?/?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3&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56419392&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355164168”l”m_font_1?)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