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永录与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满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录,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满江,程相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37号申请人:赵永录,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宏泰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炳富,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范满江,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宛城区。被申请人:程相宇,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赵永录与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范满江、程相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后,依法解除对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59万元财产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