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华兴、黄胜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兴,黄胜庆,章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兴,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黄胜庆,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章晓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叶华兴与被执行人黄胜庆、章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3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华兴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6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5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以(2017)闽0703执52号案件拍卖被执行人黄胜庆、章晓萍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办事处××号店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胜庆的工资及公积金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晓萍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号(海宸盛世)的店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5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