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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达与杨全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达,杨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苏达,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杨全虎,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全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苏达借款30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及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杨全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全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全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全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煜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