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相国与韩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国,韩广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5010号原告韩相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广明,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相国诉被告韩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相国负担。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守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