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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相国与韩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国,韩广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5010号原告韩相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广明,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相国诉被告韩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相国负担。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守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