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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某与葛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葛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133号原告:秦某,女,1985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葛某,男,1976年2月2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秦某诉被告葛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实—46——4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