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管永亮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永亮,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管永亮,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杨明,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管永亮申请执行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