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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411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建华局委会,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2MA2MTERM9W。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琥珀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140号位,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7918896778(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33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8763.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9.5元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231元,共计91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919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919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等值9192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