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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9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张江创新园。法定代表人:王天义。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与科园路交汇处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法定代表人:孙长峰。关于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28,489,964.7元、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075,481.72元、律师费人民币427,349.47元、仲裁费人民币278,593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森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某两处房(房产证号分别为40××62、40××61)。随后,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深圳市中诚达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座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527,500元、人民币13,054,600元(合计人民币27,582,10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评估报告发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决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22,065,680元为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在2017年5月16日举行的第一次拍卖中,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合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2,065,680元的价格竞得。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予买受人所有。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2017)粤03执2703号]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其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拍卖所得款项中的人民币20,611,344元调账至该案件,优先清偿其抵押债权,剩余款项人民币1,464,336元,应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6,943元后,已将人民币1,437,393元汇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及执行情况如下: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付人民币1,575.81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已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支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依法查封并布控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克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但未实际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1101、1102的房产已执行完毕,未查证到有其他房产信息。因此,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