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132号原告:谢志桂,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857375。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燕子岭路3号盛天公馆地下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510442300。代表人:林长河,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审判员 潘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