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文清、林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林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常春,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文清和林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41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林常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常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常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常春有闽B×××××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常春所有的闽B×××××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