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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梅娟与孙为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娟,孙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727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娟,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姚芳芳,上海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为平,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黄梅娟诉被告孙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梅娟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为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为平系退休人员,因涉案众多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孙为平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江湾支行的养老金账户并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为平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梅娟,申请执行人在现阶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梅娟依据(2016)沪0106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黄梅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孙为平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孙为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